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 國民教育法授權子法修訂專題報告
【台北訊】國民教育法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以因應國民教育的發展需求,並回應各界對於國民教育品質的要求,另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並於113年5月10日完成26項授權子法修訂作業。為使全國教育局(處)長瞭解國民教育法相關授權子法修訂的重點內容,以利各地方政府推動國民教育事務,教育部國教署於17日「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中,特別擇定國民教育法7個子法修訂重點進行說明。各子法修訂重點如下:
一、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為完善國教及特教輔導團與中心的制度規定,明定國教及特教輔導團與中心的人員權益及獎勵制度、組成及管理機制,並明定輔導團員及專業工作人員精進知能機制,以提高輔導團與中心各任務編組相關人員法制地位,並解決過往各任務編組人才延攬的困境。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為回應各界對於完善校長不適任事件調查、處理的期待,有一致性處理基準,明定校長不適任事件審議機制及審議會組成方式,完善校長不適任事件檢舉、受理、調查與審議機制,並明定校長不適任事件的終局實體處理。
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為完備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的實施方式,保障小校學童的受教權益,明定確保混齡教學品質的必要機制及執行混齡教學或編班的人數。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為強化正常教學的落實,以維護教育公平正義,明定正常教學項目及範圍、學校正常教學自主檢核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視導機制,並明定教育局(處)對學校視導結果的處理及公告內容。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為符應實際需求,新增因應災害及傳染病等變故的彈性規定,增列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及評量,並降低國小低年級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減輕學習壓力,另增訂學校人員違反本辦法議處機制。
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為提供全國一致性、合宜之國民中小學獎懲原則,以利教育人員推展輔導管教工作,明定管教懲處基本原則及全國一致性的學生獎懲規定,並納入學校及教師管教措施,訂定合宜的學生獎懲規定及落實學生相關救濟機制。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七八四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措施遭受侵害,得依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等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並明定一致性的學生救濟制度。
教育部表示,為因應本次修訂的國教法各授權子法,中央已規劃及辦理相關配套措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儘速檢視各教育局(處)既有的規定並修正,配合執行後續重要措施,如成立相關任務小組、督導學校落實相關規定,期待中央與地方攜手合作,持續推動國民教育的相關工作,完善國民教育法制體系,提升國民教育品質。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