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合理調整專業輔導人力 行政院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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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為使學生輔導需求獲得即時協助,合理調整專業輔導人力,並落實三級輔導分工與合作,「學生輔導法」自103年制定公布實施迄今,睽違近10年首度檢討修正,行政院院會(4)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強調:(1)合理調整校園專業輔導人力;(2)健全學生輔諮中心組織運作;(3)促進三級輔導及跨專業合作;(4)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5)強化輔導人員多元在職進修,對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健全學生輔導工作,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教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合理調整校園專業輔導人力(第10條、第11條)

學生遭遇問題日益多元複雜,輔導需求明顯增加,配合本法第22條每5年檢討之規定,合理調整及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編制調整為20班以下置1人,每滿20班增置1人;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編制調整為12班以下置1人,每滿12班增置1人,預估修法後國民中小學將再增加603人,總數達5,942人,以提升各校輔導人力量能及資源。另高中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學生輔諮中心除依所主管學校數每20校置1人外,增列以學生總數4,500至5,000人置1人規定;另教育部得考量學校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校園專業輔導人員總數6%範圍內,依需求核予特定主管機關外加人力,修法後至多可增192位,較現行增加約30%。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生師比也由1,200比1修正為900比1,預計增加216位。

二、健全學生輔諮中心組織運作(第4條)

學生輔諮中心為各主管機關所設專業輔導專責單位,為因應學生輔導議題日新月異,修法增列其任務,包括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此外,現行學生輔諮中心建置與運作規定,係由各主管機關訂定,本次修法增訂學生輔諮中心應配置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其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與學校協調聯繫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未來可望    藉此縮短縣市之間的落差。

三、促進三級輔導及跨專業合作(第6條、第12條、第5條)

本次修法強調三級輔導綿密合作,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各有其主要功能,依學生行為與問題態樣適時介入,可同時進行,無明顯階段性或順序性。針對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分工,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以促進跨專業合作,接住每1位有需求的學生。此外,另考量特教學生輔導工作應做適切調整,本次修法明定主管機關學生輔諮會增列特教教師代表,與輔導教師共同參與學生輔導工作規劃及推動。

四、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第5條之1、第5條)

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事務均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次修法明定,當學生輔導涉及不同主體之間權力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保障,採取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解釋,並且在輔導學生過程,應特別關注兒少意見表達、身心健康、受教權及其他相關權利與需求。另為落實兒童表意權,使學生輔導工作規劃與推動,符合學生需求,本次修法明定主管機關學生輔諮會增列學生代表。

五、強化輔導人員多元在職進修(第14條、第4條)

考量學生問題日益多元複雜,學校人員輔導專業知能需持續強化,本次修法增訂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受訓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多元之專業發展方式辦理;以研習方式辦理時,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此外,為提升輔導人員專業知能及增進同儕支持,亦增加賦予學生輔諮中心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研習及督導,協助輔導教師研習與督導之任務。

(圖由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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