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 成立運動部相關組織法案
【台北訊】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成立「運動部」有關的7案組織法案,制定「運動部組織法」、「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及「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3案,以及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教育部組織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4案。成立「運動部」獲立法院朝野支持,教育部體育署鄭世忠署長前往立法院議場感謝立委們在本會期推動組織法三讀通過,期盼能於今(114)年掛牌運作,讓臺灣運動發展走向下一個嶄新的階段。
113年9月起,行政院鄭麗君副院長以「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召集人身分主持4次會議,凝聚各界共識,順利在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提出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規劃「運動部」組織架構設「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運動部」專責綜理全國運動政策,下設專責次級機關「全民運動署」,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強化全民運動及運動產業事項之執行,並透過現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共同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
運動部相關組織法案制定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增設「運動部」。
二、制定「運動部組織法」:明定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權限職掌、組織,並明定設次級機關「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等事項;並定明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三、制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明定設立之目的及隸屬關係、權限職掌及組織等事項,並定明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制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訂定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財產之使用管理、相關規章或內部規定之訂定程序、董事會及監事會之組成及任務、設執行長及任務、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利益迴避事項及其他事項,並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五、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監督機關、業務範圍、董事及監事之消極資格、董事長聘任辦法之授權範圍、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利益迴避事項;增列因業務需要取得公有財產或使用之方式、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
六、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修正監督機關、業務範圍、董事及監事之消極資格、執行長之利益迴避相關事項;增列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另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
七、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第9條:修正掌理事項,及刪除設體育署之規定。
體育署表示,我國競技運動成績在穩定中成長,也因此,全民運動及觀賽風氣逐漸提升,展望國家未來的運動政策,除了讓世界持續看見臺灣在運動場上發光發熱,也要給予國人全新的運動參與,強化重視全民運動的投入。此時,「運動部」的成立,除了讓政府成為競技運動的堅實後盾,結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儘可能提供最完善的行政後勤支援,努力為選手打造最好的競爭條件,期許選手能發揮最大的競爭實力,為臺灣爭取榮耀。也特別設立全民運動署將運動推展進入社區,提升國人規律運動習慣,使運動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藉此能夠誕生更多的優秀運動選手,提升國際競爭實力,培育更多臺灣之光。此外,運動產業產值可期,特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承「運動部」政策,推動擴大運動參與人口、社區運動產業化、運動場館普及化、賽事產業化、壯大運動產業生態系、促進產業投融資及企業贊助、培育運動產業各領域專業人才、舉辦臺灣品牌國際賽事等重點工作,帶動運動相關產業健全發展。
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部」之相關組織法案,成立「運動部」的法源依據,對於社會各界及立法院期許未來「運動部」關注議題,尚須進一步研擬業務規劃或政策方案,亦併掛牌成立事宜,如研擬處務規程、編制表,規劃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揭牌,及業務移轉等辦理籌設作業,期「運動部」能於114年順利揭牌運作,讓臺灣運動發展走向下一個嶄新的階段。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