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保障協助任務編組教師之權益
【台北訊】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9條,及特殊教育法第28條與第51條之授權規定,教育部於(7)日發布「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完善國教及特教輔導團及中心,之組織運作、遴選資格、培訓獎勵等規定,並於113年8月1日施行。
教師的專業發展一直是課程改革成功的關鍵,為使教育政策與學校現場鏈結,自民國92年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來,即是透過籌組任務編組性質的輔導團及中心,並遴選第一線優秀之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行政部門將政策轉化為對接學校現場之各項務實可行措施。然而過去並未將是類教師的權益加以規範,因此,人才的延攬出現困境,此次國民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修法時,均授權教育部訂定規定,希透過相關規定及制度的完善以助攬才,及提供學校更強力的支持。有關運作辦法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國教及特教輔導團與中心之人員權益及獎勵制度:
(一)明定各類人員權益:各輔導團及中心之輔導員及專業工作人員,除在各項政策扮演關鍵角色,亦協助提供各項支持學校及教師之資源。為延攬優秀人才,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各項支持,爰明定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可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中採計;全時協助任務編組工作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另各任務編組過去均延攬資深專業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各任務編組計畫執行,爰綜整評估學校行政人員各項權益,並兼顧主管機關專業需求之平衡,己報請行政院核定基準,教師及校長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別支領每月兼職費新臺幣5,000元及4,500元(運作辦法第15條)。
(二)訂定考核及獎勵機制: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專業工作人員者,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考核小組予以考核,考核結果為優良者,除敘嘉獎或記功外,3年內有2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參訪;另除前列獎勵外,前開人員3年內有2次考核成績達各該分團或中心之前10%者,得申請補助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短期進修(運作辦法第16條)。
二、明定國教及特教輔導團與中心人員組成及管理機制
(一)明定人員組成及人員資格:明定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9個國教相關中心及6個特教相關中心之設立;相關成員除具有課程教學專業之輔導員及學者專家外,另於中央團納入地方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地方團則納入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俾助中央及地方政策規劃及執行之縱向連貫。(運作辦法第2至7條、第10、13條)。
(二)明定各輔導團及中心之管理機制:為利各輔導團及中心發揮其最大效能,並期各級主管機關能就其幅度為一定的管理,爰規範新設類別之中心需由教育部指定;各地方政府依運作辦法成立之中心,亦需透過小組及縣(市)首長同意,再者各級主管機關可透過此機制了解其運作,並提供各項支持。(運作辦法第20條)
三、明定輔導團員及專業工作人員精進知能機制:除教育部應擬訂人才培訓計畫,系統性培育輔導員外,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現職輔導員之培訓,及鼓勵各中心之專業工作人員,參與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運作辦法第17條)。
教育部表示,於運作辦法發布後,教育部各業務單位已同步調整現行各輔導團及中心之各項經費補助規定,後續仍將持續與各地方政府共同支持輔導團及中心所需資源,此外,為協助相關單位所設輔導團及中心能於今年8月1日順利轉換及適用本辦法,教育部已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業務主管及同仁說明會,並擬定相關範例,將達成行政作業的簡化。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