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鑑定評估人員負擔 兼顧提升特教鑑定評估品質
【台北訊】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專業職能、減輕評估人員之負擔並給予合理報酬,教育部已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本辦法配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及大專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之施行期程,訂於113年4月29日發布。另,為給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適當因應時間以增加培訓鑑定評估人員,本辦法自114年8月1日施行,惟考量第12條涉及現行執行評估工作人員之權益,爰該條文自113年8月1日施行。
教育部說明,本次訂定條文重點如下:
一、減少評估案件量:明定鑑定評估人員每學年評估案量,每人每學年以不超過10案為原則。
二、給予合理報酬:明定鑑定評估人員辦理評估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課務排代、施測費、跨校評估費,以及每份評估報告給予至少新台幣1,100元。
三、明定培訓課程時數: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劃培訓課程內容之一致性,明定培訓課程名稱及時數,並規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互相承認證書效力。
四、完備行政支持網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建置鑑定評估教師支持系統,並簡化鑑定評估報告格式、強化培訓與增能課程、提供充足之鑑定測驗工具。以協助鑑定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作業。
五、增置鑑定評估人員:增置專責辦理鑑定評估之特殊教育教師,及將已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納入可進行評估之人員,以協助案量較多或無評估人員之學校、幼兒園進行鑑定評估作業,以減輕現職教師負荷。
教育部表示,本辦法除可減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幼兒鑑定評估人員之負擔外,並同時兼顧鑑定評估人員之專業職能,以提升鑑定評估之品質。另外,國教署113年度已編列增置專責鑑定評估人員經費、評估報告費、鑑定測驗工具費等經費,以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落實減輕評估人員負擔及給予合理報酬。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