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通過,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
教育部於25日修正發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規範各大專校院自114學年度起,皆須提供名額參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考作業。本辦法原僅規範教育部每年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未規範大專校院參與義務。
本次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除經公告列為專案輔導之學校外,應提列名額參與甄試,並由教育部依其實際招收名額予以獎助。本次修正係考量現行各特種生升學優待之衡平性,並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融合教育及其他先進國家高等教育之升學優待措施,身障學生升學應以提供考試服務,使其能於一般考試中測得相應學習能力,達到對應校系之入學門檻,適性分發錄取至合宜校系就讀,以符合合理調整之精神。
另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係源於「盲聾學生升大專院校保送制度」,因部分重度障礙考生無法藉由大考中的考試服務及合理調整測得其能力(如:大量圖表的題目無法製作點字試題、繪圖題視障生難以作答、聽障生無法完成英聽應試取得成績),始提供之輔助考試管道,因應身心障礙學生障礙情形及程度之殊異性,各界仍有高度共識保留此升學管道,本次修法遂進一步規範各大專校院參與甄試之義務。
後續並將透過獎補助引導方式,鼓勵學校增開招生名額,並逐步充實軟硬體教學資源,為身心障礙學生營造友善的高等教育就學環境,希透過法規的引導,鼓勵各校善盡社會責任,同時也落實CRPD零拒絕的精神。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