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回應各界關心有關準公幼第3期程師生比及退場機制議題
【台北訊】有關各界關心準公幼第3期程師生比及退場機制議題,教育部強調,準公共第3期程合作要件及規劃係以保障幼兒受教權益、關注教保服務品質,落實督導管理,並加強查察退場的方向辦理,教育部說明:
一、 調整師生比是準公共第3期程的要件,115學年每一所準公共幼兒園都必須達成1:12;準公共以3年為期程的做法與公共化幼兒園一致,穩健務實。各類型的幼兒園在調整師生比的過程,都必須考量園內幼兒結構,控管後續招生量,調整班級人數:
1. 有關幼兒園調整師生比方案,不分機構類型,皆以不影響在園幼生的就讀權益,及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機會為基本原則,因此,都是以3學年為期程落實推動。
2. 準公共第3期程已將「師生比1:12」納入合作要件,納入後就必須在契約期間內達成,至其年度重點,採113學年整備期,114學年實施,115學年全面達成1:12;而實務上在現在(112學年)已經有不少園已達成1:12,113學年以後經引導會越來越好,逐年有更多的園達成,至115學年則全數達成,這樣的做法與核定方案做法一致。另為利各園因應調整師生比為1:12,整體進行園務及控管招生人數、減少班級人數的規劃,因此,提供1次性整備金10萬元,以利因應1:12進行調整、園務配合等有關之支出,教育部已和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進一步研訂支用細項。
二、 運用限制續約及履約中的加速退場,準公共第3期能達到加嚴管理:
1. 112年3月1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施行後,針對違法對待幼兒之不當對待案件已明定應立即啟動調查處理,透過由縣市政府組成的審查小組、調查小組及認定委員會嚴謹審議,能快速處理相關案件,確有不當對待事實者,無論是罰款或消極條件設定都能快速作為,立即維護家長及幼兒權益。另第三期準公共從申請續約到契約期間都關注家長及幼兒權益,對於第二期本來就有履約期間發生可歸責於園長或負責人的重大不當對待案件,則解除契約,應令其退出準公共,而第三期則是新增,園長或負責人本身就是違法對待幼兒案件之行為人時,不給續約。
2. 有關所提準公共園每個月都發生違法對待幼兒事件一節,準公共幼兒園倘園內發生多名教保服務人員違法對待幼兒案件(行為人非負責人、園長),依第3期程不得續約條件第3點,違反現行準公共要點第19點(亦即第2期的規定),經地方政府調查認定倘屬可歸責負責人或園長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並經主管機關處罰者,地方政府得將其視為屢次違反規定,不受理續約。
3. 相較於第2期退場機制,本次增列10項相關規定,且增訂當學年各項違規事項累計次數的規定,增加契約期間屢次違反幼照法、教保條例及契約規定事項,地方政府得提前一學期預告,以加速並妥善處理退場,這部分與教師團體所建議的記點概念是一致的。
教育部重申,準公共第3期程合作要件及規劃係以保障幼兒受教權益、關注教保服務品質,落實督導管理,並加強查察退場的方向辦理。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