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應注意選罷法新修規定
【高雄訊】從(16)日起至明(113)年投票日前一日為止,是本次正副總統選舉的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高市選委會表示,由於今年總統及公職選罷法都經過較大幅度的修法,為免各界人士不慎觸法而被處以高額罰鍰,特別提醒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任何人印發宣傳品,除應親自簽名(法人、團體載明名稱)外,印發者如非候選人,無論是個人、法人或團體,應另外加註住址或地址。此外,宣傳品仍以張貼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二、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除應在地方政府公告地點為之外,廣告物上也要具名,且候選人姓名或政黨名稱如為廣告所要傳達的內容,應與廣告物具名分別呈現,不能混為一談。
三、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及廣告聯播網、搜尋引擎等任何公眾瀏覽網站所刊播送的競選廣告,除應留存受託紀錄外,廣告應註明廣告主、出資者的姓名(如為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則應附具名稱、代表人姓名、組織所在地地址或網址),並應敘明為競選廣告。也不得接受來自外國、大陸港澳方面的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
四、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的民調,應加註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加註上開資訊或其他具有民調外觀之資料,在此期間都不能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至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仍禁止就任何民調資訊有上開發布及散布等各種行為。
高市選委會指出,為因應本次兩選罷法的修法幅度,中選會網站已依身分別設置了修法宣導專區(https://web.cec.gov.tw/amendment112),提供政黨、候選人及一般民眾瞭解切身相關的新修規定,呼籲各界人士善加利用,以免誤觸法網。
選委會也重申,維護安寧舒適的居住環境人人有責,競選活動期間的每日上午7時之前及晚上10時之後,都不能使用擴音器製造噪音來從事競選活動,以免違反選罷法、噪音管制法等規定及影響社會大眾觀感。
(圖由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