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去年訂定發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地方政府應命違反業者限期改善
【台北訊】為加強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教育部體育署於去(111)年10月20日訂定發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訂定場地、設施、設備、保險、人員資格及應遵循事項等,使全國具一致性之規範。
目前無動力飛行運動載飛體驗倘有違法事宜,其相關裁罰係由地方政府依據管理辦法之規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之處置方式及其所制定之地方自治條例等法規規定辦理。針對執行業務人員部分,查管理辦法第12條,針對執行業務發生事故之專業人員規定立即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另「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3條規定,擔任專業人員怠忽職守致受載飛者失蹤或死亡,應廢止其資格。針對業者部分,第19條規定,違反管理辦法或相關法規之業者,地方政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廢止許可,並得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許可。有關花蓮縣政府表示管理辦法無罰則一節,顯非事實。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體育活動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之一。查花蓮縣政府業於109年8月20日公告「花蓮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111年12月23日就前揭草案函請各界表示意見,體育署於112年1月15日彙整中央各部會意見函請花蓮縣政府修正在案。今花蓮縣政府重新啟動訂定地方自治條例機制,必能使相關管理更符合花蓮縣在地之需求。
為輔導各縣市政府落實管理辦法,體育署於今年1月間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供業者名單,倘轄內有飛行運動場域者,併請函復規劃輔導補行申請之期程,並針對轄內飛行運動場域擬定消保查核計畫;5月間與縣市政府及業者會議研商,分別提供業者及縣市政府申請計劃書樣本及審查流程建議,以利飛行運動業者及地方政府辦理許可申請作業;7至9月間,體育署會同各縣市體育及消保單位,至全臺各經營場地,了解其現況並進行查核,除現場輔導外,查核結果後續將交由地方政府做為輔導業者改善之依據。未來希望透過地方政府審查許可機制,確認飛行運動場域、人員及相關作業均符合管理辦法所訂定之規範,確保無動力飛行運動之發展與安全。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92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72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