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有關全運會高雄市游泳代表隊選拔釋疑
【高雄訊】本屆全國運動會游泳代表隊選拔依照112.6.29公告的競賽規程辦理,該競賽規程公告一周未接獲異議,程序公開透明,且兼顧所有選手權益,相信游泳委員會會以公正公平的態度選出足以代表本市勇奪佳績之選手,詳述如下:
一、本屆全國運動會台中市游泳代表隊之選拔,依客觀成績遴選,未辦理現場選拔,為什麼?台北市游泳代表隊之選拔,納入達標徵召,客觀成績遴選,為什麼?
選拔代表隊的方式除”現場選拔”外,還應兼顧有關旅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及泳協國外移地訓練選手權益,以因應疫情關係以致多項國際賽事延至今年舉辦,考量密集參加賽事對選手運動表現、恢復可能造成影響。
二、高雄市游泳代表隊選拔的競賽規程是112.6.29正式對外公告,並於一周內未接獲異議,何來黑箱作業?
高雄市的辦法是由游泳委員會擬定競賽規程,提交本局請選訓委員提供意見,本局參酌其他縣市代表隊選拔方式,兼顧旅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之選手及獲中華民國游泳協會移地訓練選手之權益,本局與游泳委員會意見交換後,遂於112.6.29正式對外公告本市游泳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此規程於公告一周內並未接獲異議,爰此賽事依公告競賽規程執行。
三、有關旅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及泳協國外移地訓練選手權益部分,規定於本市游泳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十三、附則(三)、(四)點,節錄如下:
(三)旅外選手無法參加市運會選拔,則須於 8 月 13 日前檢附國外比賽相關成績證明(選拔賽前 3 個月內成績證明前),以做為選拔依據。
(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之選手,選拔賽前一個月內之成績,可列為選拔依據;另如入選參加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國外移地訓練而無法參加市運會選拔賽選手,得以高雄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認可成績列為選拔依據。
四、經查李姓選手為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12年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人員名單》之一員,陳姓選手經游泳協會證明自7.17起赴中國昆明移地訓練,隨後執行2028備戰奧運黃金計畫代表我國參加2023香港公開賽,李、陳姓兩位選手符合前述本市游泳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附則規定「參加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國外移地訓練而無法參加市運會選拔賽選手,得以高雄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認可成績列為選拔依據。
五、目前本市游泳委員會尚未提供8月12日甫完成選拔之名單,且亦尚未提交經委員會參酌前述選手成績之選手,本局相信本市游泳委員會會依據所公告且各方無異議的競賽規程,以公平公正方式參酌現場參加選拔選手成績及因旅外、參加國際賽及泳協移訓選手成績,選出足以代表本市勇奪佳績之選手出賽。
(圖由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