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公布111年運動場館查核成果 平均合格率近九成
【台北訊】為確保民眾運動安全及消費權益,教育部體育署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助在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期間,推動運動場館各項防疫措施及辦理運動場館查核業務,以提供消費者安全的運動環境並保障運動消費權益。(23)日公布111年度的查核結果,全國納入查核的公私立運動場館業者計有1,426家,平均合格率達89.91%。
體育署表示111年度查核「游泳池」338家,合格率為92.01%;「健身中心」503家,合格率為88.47%;「販售健身教練課程」470家,合格率為89.57%;「發行禮券」115家,合格率為89.57%。另111年度針對販售健身教練課程之運動場館業者辦理查核,合格率已趨近90%,顯見地方政府對於輔導運動場館業者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之努力,體育署亦將協助地方政府逐年增加查核家數,並積極輔導不合格業者改善。
運動場館查核對象涵蓋游泳池、健身中心、販售健身教練課程及發行禮券的運動場館業者,場所安全的查核項目包含運動場館的安全、緊急救護設備、一氧化碳中毒檢查等;消費者契約安全部分,則針對健身中心、販售健身教練課程或發行禮券的運動場館業者,檢查其招募會員與販售教練課程的契約或禮券內容,是否符合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本次查核於統計業者不合格項目中,「游泳池」以未符合建管、消防、空氣品質管理、商業登記等相關法規的違規情形最多;「健身中心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查核,以業者未於契約依規定明確記載營業時間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內容的違規情形最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查核中,以業者未依規定載明對消費者資格條件之約定、契約總金額、服務堂數、繳費時間、繳款方式等資訊於契約的違規情形最多;「運動場館業者發行之禮券」查核中,則以禮券正反面未明確未記載發行人、面額、使用方式等應記載事項之違規情形最多。
各縣市政府查核後如有不合格業者,均已由體育署函請地方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倘業者違規情形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得要求業者立即停業;如業者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應依同法第58條處以罰鍰,期透過持續追蹤以輔導業者改善。針對前一年度仍未改善合格之業者,除請地方政府應列為本年度優先查核輔導對象外,如有連2年查核皆未合格且未依限改善完竣者,要求地方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自治條例妥處,以更完善民眾於運動場館消費之運動安全。
111年度運動場館查核報告,已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路徑:首頁/單位業務/運動設施/查核公告訊息,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2441)公布,民眾可至查核公告訊息項下查看,消費者前往公、私立運動場館游泳及運動,或簽訂定型化契約前,可先上網確認是否為查核合格業者。此外,體育署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健身教練課程、禮券或加入健身中心會員前,應注意禮券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於簽約前應衡量自身時間、體力及經濟能力是否許可,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以享受運動帶來之健康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