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優化公幼契約進用教保員工作環境,穩定教保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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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幼托整合時,為符應各界期待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幼)調整服務型態,爰增列得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進用教保員之機制,透過增加公幼用人彈性,提高對家長育兒之支持。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授權訂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明定其權利、待遇、福利、考核與管理等事項,以保障契約進用人員權益。

對於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團體所提訴求,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持續優化契約進用教保員待遇及福利,提升其專業地位,以鼓勵優秀人員留任

近年為優化契約進用人員待遇及配合軍公教人員調薪,教育部分別於110年、112年及113年三次調高教保員薪資,又於112年1月1日調高教保費為新臺幣2,000元。

教育部除透過調薪,優化教保員待遇,也訂定契約進用教保員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及提供遷調機制等規定,並刻正修正教保員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擴大得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後續訂定各項福利措施,也將與地方政府共同研商,並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妥善研議,提升教保員工作環境。

二、積極改善契約進用教保員考核制度,確保幼兒園依據渠等人員實際工作表現覈實考評

教育部為完善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制度,已於110年1月13日及110年7月20日修正發布契進辦法,刪除年終考核甲等比率限制之規定,同時也簡化平時考核程序,增列年終考核乙等以下或給予其不利之懲處時,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而考核小組委員亦應有一定比例之契約進用教保員。

所建議考核獎金發放部分,前於110年已與教保員團體研商,考量事涉公務機關其他適用勞基法人員,及各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教育部為兼顧保障公幼教保員權益,爰於110年係採調高薪資(調高2,000元)及增加薪資級距(15級調為20級)之措施,實質提高教保員待遇之方式辦理。另為使教保員考核制度更臻周全,教育部將朝建立對於年終考核有疑義者,教保員得向地方政府陳情之機制,並納入契進辦法修正。至本次所提考核獎金之訴求,亦將再與地方政府研處。

三、目前契進辦法所定教保員遷調制度及職前年資採計等制度,雖已優於勞基法之規定,教保員團體所提部分訴求,因涉及地方政府權責,將再審慎研議其可行性

地方政府得採公開徵選方式外,亦得採遷調方式進用教保員,以滿足教保員有異動工作地點之需求,其薪資支給及休假年資,得合併採計公開甄選或遷調前一任職於公幼擔任教保員,且持續任職之年資,現行年資採計規定已優於勞基法所定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之原則。

所提採計私立幼兒園職前年資、學歷提敘比例與公幼教師一致、主管職務加給數額比照教師及訂定子女教育補助等訴求,因涉及地方政府權責,教育部將儘速與地方政府會商。

四、所提保障教保員休息及請假等權益,將持續與勞動部合作督導幼兒園落實勞基法相關規定

為兼顧保障幼兒安全及教保員中午休息之權益,教育部前已函文各地方政府,幼兒園應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於連續工作4小時後,給予教保員半小時之休息時間,倘其於幼兒午睡時間輪流休息,幼兒園應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每班級至少安排1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以及時因應幼兒突發狀況,而休息時間非屬待命工時,各校(園)應落實給予教保員休息。教育部後續將再積極宣導午休休息時間相關規定,並與勞動部合作,落實幼兒園勞動檢查制度;另有關教保員請假日數及休息等制度因涉及勞動法令,將再與勞動部會商,以落實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優化教保服務人員工作環境,給予合理之工作條件保障,是政府持續努力精進的方向,對於本次公幼教保員團體所提意見,教育部很重視共同為幼兒學習努力的教保員,將持續聽取其對於相關法令及制度之建議,適時調整修正,俾穩定教保服務品質。

(圖由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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