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回應教團「特教加給」議題
【台北訊】有關全教產5日於記者會指出「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教育部表示,依據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同時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可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資格認定方式如下三種情形:
1. 於處、室內設置特殊教育組之處、室主管可支領全額特教加給(例如於輔導室內設置特殊教育組之輔導主任)。
2. 除特殊教育組組長外,學校有設置資優教育組,其資優教育組組長亦為支領全額特教加給之對象。
3. 若學校囿於員額編制無設置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係由輔導室或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其主管為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因此,針對全教產今日指出,如學校因特教班級數未達設置特教組長的標準,而由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時,如符合前述第3點資格,亦得依規定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圖由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