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置特教教師及助理員 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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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及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教育部已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並訂於113年5月3日發布。

教育部說明,本次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班級學生人數:

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班級學生或幼兒數並無一致性之規範,致各縣市政府規定不一,衍生部分縣市師生比有過高之情形,影響特殊教育服務品質及教師之負擔。本次修正將上開班級學生或幼兒人數上限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考量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各教育階段之學習總節數、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分組模式及服務方式等不同因素,明定不同之師生比,並採分年改善,逐步調降師生比。

二、明定特教學生助理員得採月薪及時薪方式進用:

為提供就讀普通班重度以上或生活上有特殊需求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之生活自理及支持性服務,現行僅進用時薪制特教學生助理員提供協助,為提升助理員勞動條件增加留任意願,本次修正增列進用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並得由各主管機關統籌調度至學校、幼兒園服務。

教育部表示,依立法院於特殊教育法修正之附帶決議:「…請教育部以5年達成師生比1:8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本次進用辦法之修正,訂定不同教育階段之師生比,係經多次徵詢意見,考量不同教育階段資源班及巡輔班運作模式、服務型態、學生或幼兒學習情形、特教教師授課節數等面向而研訂。

學前教育階段,特教教師擇定部分時間進入有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之普通班,針對該班教保服務人員提供跨專業合作諮詢、幼兒需求評估及課程調整策略等間接服務,並非對幼兒直接進行教學,因此於進用辦法規範師生比為1:15,是指至少應配置學前特教教師的最低編制要求。目前普通班每班約安置1至3名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教教師入班時不會同時服務15名幼兒。

國小及國中教育階段,特教教師則以直接對學生進行學科或特需課程教學為主,然因國小與國中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規定不同,且各課程學生分組情形也不同,因此規範其師生比分別為國小教育階段1:10,國中教育階段1:8;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教教師其直接教學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為主,較少進行學科直接教學,因此規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師生比為1:15。

本次辦法調降師生比後,全國學前教育階段約需增置1,000多名教師,國小階段約需增置約900多名教師,國中階段約需增置450多名教師,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約200名教師,因此,本部同步評估每年特殊教育教師師資培育量,於辦法中訂定至遲應達成各該師生比的時間,國小、國中及高中預定117年8月1日達成,幼兒園預定120年8月1日達成。另為協助各縣市政府達成降低師生比之目標,教育部已擬具配套措施,包含逐年增加特殊教育教師培育量、協助各縣市政府優先調降師生比較高之學校、逐年全面降低師生比,並將辦理情形納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及專案核予獎勵補助款,獎勵達成規定之地方政府。

綜上,本次進用辦法之修正,除可全面降低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師生比,讓特殊教育學生獲得更好的服務外,並可減輕特殊教育教師之負擔。同時,為落實融合教育,增加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員提供服務,將可加強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更全面之支持服務。

(圖由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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